作者:金翰明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案件律师
请托型诈骗罪案件,从事实以及定性的角度,辩护时容易遇到的问题在于,如果行为人充分论证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则可能陷入行受贿犯罪的指控,因此无罪辩护的客观事实陈述以及论证方式格外重要。
但是换一个角度,对于请托型涉诈骗罪案件,为了避免十年以上重判处罚,部分案件由于事实、证据有利于行为人,必须坚持彻底的无罪辩护;另外一部分案件,尤其是针对已经到了审判阶段的案件而言,由于案件彻底无罪的辩护难度越来越大,适当的考量争取跳出诈骗罪,通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轻罪辩护、降低数额等量刑辩护、主从犯辩护等方式,争取缓刑等轻判结果,其实现的可能性和空间往往会更大。
以金律师办理的陈某涉嫌请托型诈骗罪案件而言,即遇到了此类典型的辩护问题。
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辩护,整个案件的证据基本已经固定,在已经形成的证据前提下,我们一方面通过证据合法性。真实性角度,争取打掉部分不利证据;另一方面通过无罪辩护的手段,力争为当事人改变诈骗罪的重罪指控。
由于多方面原因,检察机关最终仍然按照诈骗罪起诉到法院。从辩护以及实际效果的角度,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我们一般也会随着案件流程的不断推进,逐渐去更新案件的辩护策略,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到了一审阶段之后,我们仍然坚持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策略,但是在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庭前会议、一审庭审辩护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无罪判决概率如此低的情况下,如何综合考量实报实销、缓刑等轻判方式,降低辩护风险。
回归本案,本案指控的诈骗罪金额近百万,当事人没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想要避免十年以上重判,解决方案只有三种:全案无罪、打掉部分涉案金额、改变罪名为轻罪。
所以在案件到了一审阶段之后,在继续坚持无罪辩护为主旨的同时,综合考量轻罪辩护、金额辩护就成为了另一个辩护主题。
所以说刑事案件中,有些问题在特定情况下会限制我们的争取空间,但是在前提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又可能成为我们实现目标的路径。本案我们在案件前期争取无罪结果时,会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足以导致我们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中。但是在一审阶段,这个罪名又可能成为当下情形下,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在刑期上变现的可行方法。
很多时候我们认为的困难,是特定条件下,我们争取方向和出发点的问题,而不是困难本身的问题。
这个案件一审阶段折腾了大几个月,法院多次开庭、我们也多次与法官沟通案件处理方式,所得到的反馈是,案件不可能无罪,但可以考量轻判。
在此情形下,缓刑就成为了我们的第一目标。
想要实现缓刑,只有两条路径:一是打掉主要的一笔涉案金额;二是改变罪名。
在整个案件辩护的收尾阶段,审判机关所传达的判决倾向,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包括法官在庭审时,重点向被告人发问的问题所体现的利用影响力行为性质,我们倾向于本案最终可能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决,亦可能靠上缓刑。
当然案件最终的结果是从另一个方向,大幅降低指控金额的角度,在不改变罪名的情况下,实现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一个案件的结果,审判机关也会综合考量控辩审三方,在结论一致的情况下,尽可能的缓和矛盾,也是判决的智慧。
所以,金律师认为,请托型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的困境,很多时候在于诈骗罪与职务犯罪之间的转化问题。我们在辩护时会纠结于如果没有具体为请托人办事,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证明实实在在做了事,又可能陷入职务犯罪的指控,因此两难。
但刑事案件的辩护就是会随着案件进程而发生变化,在我们争取目标以及可实现目标先行调整,尤其是相对确认能够取得折中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先前的困境则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方案。
所以针对这类案件的辩护,不断的争取、精准的预判、有效的沟通、适当的策略调整,是实现有效辩护的核心问题。
说在最后:
请托型诈骗罪案件,理论与实务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特定案件中,我们认为的难点、困境可能不会发生。比如有些案件我们纠结于,如果论证不构成诈骗罪,则可能陷入职务犯罪的指控,但是有不少案例中,对于确确实实为请托人做了事的被请托人,又可能不会陷入涉职务犯罪指控中,其原因主要是受限于取证,以及办案机关对于案件处理的综合考量。
请托型诈骗罪案件,如果存在不构成诈骗罪的理据,首先应当考虑的,还是以充分的无罪理据去对抗重罪指控,寻求适当的结果,能无罪则无罪,能缓则缓,能轻判则轻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