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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如此体罚员工:未完成任务要爬28层大厦3次

原标题:一公司如此体罚员工:未完成任务要爬28层大厦3次

扬子晚报网4月25日讯(记者 高峰)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团队主管完成十公里、五公里晨跑或者夜跑打卡、爬行高达28层的公司大厦三次等,且必须立刻执行并打卡上传,否则会遭受面谈、劝退……面对公司如此“常态化管理措施”,陈某某难以忍受,最终被迫离职。4月24日,为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和合法用工环境,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宿迁市宿城法院召开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包括这一案例在内的一批典型案例,陈某某最终获得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共11万余元

陈某某于2018年7月入职某信息服务公司。陈某某称工作期间,公司将加班、体罚、罚款等作为常态化管理措施,严重侵犯其权益,其因维护自身权益导致被打压排挤,最终被迫离职。2022年7月,陈某某向被告公司邮寄离职申请。

陈某某离职前担任被告公司某部门团队主管,其所在的工作群记录显示,公司发布指令,要求包括陈某某在内的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团队主管完成十公里、五公里晨跑或者夜跑打卡、爬行高达28层的公司大厦三次等,且必须立刻执行并打卡上传,否则会遭受面谈、劝退。

陈某某主张其系被迫离职,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执行强度极大的跑步、爬楼等惩罚措施属于体罚,侵犯了员工人身权利,违反法律规定。陈某某离职的原因是公司制度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属于被动离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判决某信息公司支付陈某某加班工资2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9万余元。

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毛晓梅表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采取爬楼、长跑等方式体罚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员工因此离职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本案提示劳动者,在职场中如遭遇体罚或其他人身权、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应勇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要恪守法律边界,在安排工作任务、制定业绩考核制度时,应当科学考量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并制定人性化的考核制定,良性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校对 徐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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