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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自家大门为何不能擅自改装?

原标题:以案普法 | 自家大门为何不能擅自改装?

  左某与段某是同一楼层的邻居,两户入户门紧邻成直角。段某在装修房屋时将入户门由原来的宽110厘米、高220厘米改为宽130厘米、高244厘米,开门方式为外开门。2023年5月,段某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刘某。同年6月,延迟收房的左某发现邻居加高加宽了入户门,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还影响美观,便提起诉讼,要求段某和刘某共同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判决结果

近日,夏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左某与被告段某、刘某因住宅毗邻产生相邻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现场勘验情况,双方入户门紧邻成直角,被告改装后的入户门边框与原告入户门所在墙体的距离由50厘米缩短为30厘米,且门的打开方式为外开门,开门时占用公共过道,客观上给原告的出行造成了妨碍,紧急情况下还可能造成安全隐患,被告应依法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综上,该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案涉商品房的入户门恢复至宽110厘米、高220厘米的原始尺寸。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段某在行使不动产权利对其房屋装修时,应当以对相邻关系人不造成妨碍为原则。刘某购买房屋后作为不动产专有部分的权利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行使权利也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当权利人违反义务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均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河南法制报 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张婷

来源:河南法制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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