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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李建平案二审开庭,一审曾认定贪腐超30亿判处死刑

内蒙古李建平案二审开庭,一审曾认定贪腐超30亿判处死刑

2023年8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22年9月27日对该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李建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李建平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依法保护各方的诉讼权利,李建平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各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李建平还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延伸阅读:

202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内蒙古自治呼和浩特经济经开区社区党委原书记李建平受贿、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纵容黑社会性质机构一案,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处以收走本人所有的财产,以贪污罪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处以收走本人所有的财产,则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到期依规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保释,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确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处以收走本人所有的财产;对李建平受贿所得的及孳息、挪用资金给予追讨,归还遇害企业,并对贪污受贿所得的及孳息给予追讨,上缴,不够一部分再次追讨。对于其他同案被告人各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运用出任内蒙古自治呼和浩特经济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强占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在其中2.89亿余元并未具体获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运用出任呼和浩特市春华水务开发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总及呼和浩特经济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替他人们在工程项目承包层面给予帮助,私收财产总共5.77亿余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及伙同他人侵吞国有公司公款私存总共10.55亿余元,在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后并未偿还。除此之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策划者、管理者赵文远(已判处)长期交往、密切相关、串通一气;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除工程、回收土地资源、分配工作等多个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代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觉得,被告人李建平的举动组成贪污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受贿、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受贿所得的中一部分用以赌钱或迁移海外,犯罪性质较为严重、社会效应尤其极端、给国家与人民权益导致尤其巨大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极大不退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李建平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颇深,社会效应极其恶劣,罪刑极为比较严重,依规应予以惩处。法院遂做出以上裁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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