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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代老板联系嫖娼,老板被起诉强奸,失足女涉嫌敲诈勒索,司机会被如何处理

原标题:司机代老板联系嫖娼,老板被起诉强奸,失足女涉嫌敲诈勒索,司机会被如何处理

失足女以嫖娼“换人”了为由,向老板索要20万,否则报警被“强奸”。老板坚决不让步,老板报警后,法院最后会怎么判这个案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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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在广东广州,男子冯某是公司老板,今年1月14日,冯某让司机朱某帮他联系嫖娼,于是朱某联系了失足女赵某,并将嫖资2000元转给赵某,然后冯某与赵某两人在酒店房间内发生关系。之后,冯某离开。

不久,赵某从司机朱某处偶然得知当天嫖娼那个人是其老板,而并非与自己联系的朱某。这时她就想以此为理由,找老板要点钱花。于是向朱某“讨说法”,声称那晚与自己发生关系的并非你本人,自己以为是你本人才愿意交易。如果知道不是你的话,我就不愿意了。所以要告“那个人”强奸”。并让朱某告之对方要出来谈怎么解决?

冯某知道此事后,拿司机朱某的手机打电话给对方,赵某的意思很明确,因为与自己联系嫖娼的是朱某,所以自己只是答应与朱某发生关系,如果是冯某的话,自己不同意,因此是“强奸”。想要解决问题很简单,要支付20万元。冯某觉得对方是敲诈勒索,与对方的通话录音后,就自己主动到派出所报警。

目前该案已起诉,法院正准备开庭审理。根据本案案情,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这个案子,并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冯某涉嫌强奸罪么?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冯某到底是否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1、冯某到案后,说自己与赵某只是嫖娼,嫖资由司机朱某已经代付。并且自己与赵某发生关系时,对方也没有反抗,因此自己并没有强奸,而赵某曾以此敲诈勒索20万。

2、“受害人”赵某坚称一点,如果是司机朱某与自己发生关系,是愿意的。但是与自己发生关系的人并不是朱某,而是冯某,因此冯某是在欺骗自己的情况下,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事后曾向冯某索赔20万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费用,而冯某未同意。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强奸罪。但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赵某与朱某、冯某均素未谋面,赵某与朱某通过手机约定嫖娼,并收取朱某帮冯某代付的嫖资。根据赵某与朱某的聊天记录、冯某与赵某通话录音可推断,赵某是名失足女,与朱某或冯某发生关系她并不在意,其主要目的是以此为由向冯某提出“索赔”。并且冯某与赵某发生性行为时,赵某并无任何反抗动作或言语。因此,冯某不构成强奸罪。

二、赵某(女)涉嫌敲诈勒索罪吗?

这里有两种可能性,如果冯某构成强奸罪,那么赵某就是“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向行为人索赔是合法的,那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冯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话,那么赵某之行为则涉嫌敲诈勒索罪。可根据:

《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5000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10万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50万元为起点。

根据本案赵某向冯某索要的金额为20万,因此,如果赵某一旦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可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年。

三、朱某、冯某将如何处理?

根据案情,朱某代替冯某与失足女赵某联系嫖娼,并替冯某代为支付嫖资,因此,将根据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可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如果冯某被认定为强奸的话,则不会受此处罚,那就会以强奸罪论处,但丝毫不影响对朱某的处罚。

四、本案给我带来什么警示呢?

1、嫖娼是违法行为,所以并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引起其他刑事案件。最常见的是强奸与抢劫罪。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大家不要去冒险。

2、一切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行为都不要去“代替”别人完成,因为你帮他做了,就是共犯。在法律面前,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帮朋友之说”,几乎都会被认定为共案。因此,要三思而行。

你们觉得冯某构成强奸吗?赵某构成敲许勒索吗?欢迎评论留言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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