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双峰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

近日,双峰法院通过远程线上开庭的方式,集中公开宣判3起涉毒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聪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杰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容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琦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被告人李某聪、陈某杰、赵某容、朱某琦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均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上述四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认罚等情形,双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公众在自觉抵制毒品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守好原则底线,拒绝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为全社会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贡献力量。

来源 | 娄底禁毒

审核 | 陈丹

编辑 | 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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