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后,过罚相当原则没有作出修改,即仍在总则部分沿用了旧法规定,该原则内涵已较为定型化。从行政执法实践来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倾向于适用明确的罚责条款作出处罚,但疏于通过过罚相当原则纠正行政裁量偏差。如近日央视报道的陕西“芹菜案”,市场监管部门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个体户售卖5斤芹菜的行为,以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作出罚款6.6万元的处罚,明显超出了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限度,并引起网友的“声讨”。
在行政产生之初,公民被视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对行政权具有绝对服从的义务,现代法治国家将公民视为行政的主体之一,强调即便是行政权也不得越过“篱笆”,而要保持私权应有的空间和稳定性。其中,过罚相当原则充当了防止行政权越界的“篱笆”的角色。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必不可少的正当性基础之一,其与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一脉相承。依报应主义,行政处罚只有与违法行为相均衡,方能取得道义上的正当性。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从司法实践来看,过罚相当原则以行政处罚中裁量权的运用为主要规范对象,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裁量既要全面考虑依法应当考虑的案件因素,也要排除依法不应当考虑的案件因素,做到裁罚公正合理。过罚相当原则反映在行政诉讼法上,为该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明显不当”撤销标准。行政机关由于未考虑相关裁罚因素,或者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导致作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属于典型的裁罚目的瑕疵,司法审查应予以纠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已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行政领域之浩瀚,违法形态之纷杂,已远非立法者所能概括与预见,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供给不足在所难免。过罚相当作为行政处罚法上的基本原则,既用以指导行政立法,更用以指导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在具体个案的执法、司法中,对虽有法律规范,但简单适用可能导致明显不公平的法律后果时,应当通过行政处罚法总则编的基本原则加以平衡。因之,法院审查行政裁量实质合法性时,过罚相当原则便成为法律适用的不二选择。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新时代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将一要求从“纸面上”反映到“行动中”,执法者对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深刻体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