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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诈骗犯!法院判了......

原标题:套路诈骗犯!法院判了......

非法买卖银行卡的案例

我们之前已经分享过多次

将银行卡出售给骗子后

又通过各种操作套取了骗子的诈骗所得

这事您听说过吗?

案情回顾

林某与钟某巧合之下结识了专门收别人银行账户给境外网络赌博转钱的吴某。即使知道吴某从事不法行为,贪图利益的林某和钟某还是在吴某的带领下用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卡,并绑定银行U盾业务。

2021年1月,吴某伙同钟某(另案处理)、林某(另案处理)将林某、钟某名下对公账户及其本人名下银行卡及相关网银U盾、公司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绑定的电话卡等物品,以人民币800至1000元/套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资金流转,吴某收到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但是利益熏心的吴某的目的并不在此,他打定主意诈骗分子不敢报警,设计以挂失的方式拿回账户套取现金。

2021年1月19日,吴某同钟某、林某将林某的U盾补办回来,将林某提供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公账户内的犯罪所得人民币70000元全部取出,随后与钟某、林某平分。随着被诈骗受害者陆续报警,事情暴露。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吴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本案中,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3000元,上缴国库。

林某与钟某另案处理。

律师提醒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随着通讯、金融、互联网行业实名制政策的实行,犯罪分子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在实施诈骗的时候,就需要假借他人身份注册各种网络诈骗“马甲”,当诈骗得手后,犯罪分子还需借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的接收、转移、提现。

所以,请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不能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或者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否则不仅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还会在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更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租、出售、出借名下账户的时候,就可能成为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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